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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1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F。统一社会注册号:915101077436184938。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系特别授权。被告:谭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业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