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显锋与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显锋,马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01民初458号原告:袁显锋,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马明,男,成年人,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袁显锋诉被告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显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袁显锋起诉称:2015年期间给被告马明拉运沙子、砖等,2015年11月18日被告马明出具33000元欠条,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马明给付劳务费33000元,利息3300元。本案诉讼费353.75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马明负担。原告袁显锋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袁显锋现金33000元,此款到2016年5月5日还清。如还不清按百分之十的滞纳金”,证明欠款33000元的事实。被告马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马明放弃质证权利,依法视为对原告袁显锋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显锋2015年期间给被告马明拉运沙子、砖等,同年11月18日被告马明向原告袁显锋出具33000元欠条,内容为”今欠袁显锋现金33000元,此款到2016年5月5日还清。如还不清按百分之十的滞纳金”。经原告袁显锋多次索要被告马明给付5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袁显锋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马明拖欠原告袁显锋劳务费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逾期滞纳金(利息)2800元(28000元×10%)被告马明应予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显锋劳务费28000元,利息2800元,合计3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433.75元,由被告马明承担368元,原告袁显锋承担6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