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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万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897号之一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张荣根,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荣,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万荣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俊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