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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朝会、王益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朝会,王益洪,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湄潭县水务局,刘天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朝会,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洪,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湄潭县水务局,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双拥路。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局局长。原审被告:刘天雪,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姚朝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益洪、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湄潭县水务局及原审被告刘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姚朝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经审理认定湄潭县水务局非本案议借款的一方主体,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上诉人借款给王益洪,王益洪直接款用于湄潭的工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三、王益洪提出管辖权异议引发本案,一审将本案作实体审查超出了程序审查的范围。被上诉人王益洪、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湄潭县水务局在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案件管辖权,系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之基础,故先于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对所诉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及事由主张、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予以审查确认。本案中,姚朝会依据《银行汇款凭证》、王益洪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主张原审被告王益洪以湄潭县城应急供水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承建方、湄潭县水务局系工程发包方,故二者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姚朝会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了各原审被告,陈述了对各原审被告提出主张的事实、理由,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湄潭县水务局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责任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姚朝会存在故意规避案件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姚朝会选择向湄潭县水务局所在地的湄潭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莉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