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黔鑫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黔鑫酒业有限公司,张鑫,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福山区福海路93号。被执行人:烟台黔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5小区。被执行人:张鑫,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娜,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黔鑫酒业有限公司、张鑫、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