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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吕安贵与易洪全杨光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安贵,易洪全,杨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吕安贵,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易洪全,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杨光兵,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吕安贵与被执行人易洪全、杨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易洪全在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348号1单元802住房一套,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裁决对被执行人易洪全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348号1单元802住房一套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工商登记、船舶及城镇房产信息。2016年1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书面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本院予以屏蔽。经核实,本案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申请人吕洪全明确表示暂不予以执行,被执行人杨光兵因涉嫌盗窃罪现在看守所,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