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建国、简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国,简诗明,刘巧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诗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审被告:刘巧莺,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上诉人杨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简诗明、原审被告刘巧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国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