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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191刑更4号罪犯高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户籍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7)辽019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交付执行中,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以被告人高某疑似患有肺结核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经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委托对其进行保外就医鉴定,经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高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高某收监执行。(罪犯高某刑期执行期限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