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英,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26-1号原告:付美英,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孟庆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沈路1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美英与被告孟庆宝、桦甸市舜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美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临时号牌)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孟庆宝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