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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刘磊、柴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刘磊,柴小凤,刘宁,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27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姐姐,特别授权。被告:刘磊,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柴小凤,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刘磊之妻。被告:刘宁,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萍,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生,住商丘市。原告李锋与被告刘磊、柴小凤、刘宁、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金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