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厂、郭会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厂,郭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志,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睢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世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世厂,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芒种乡大李庄村。被执行人郭会勤,女,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站集乡张楼560。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厂、郭会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厂、郭会勤的银行存款7483576.7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名宇食品有限公司、罗世厂、郭会勤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