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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国与寇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国,寇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70号原告:陈文国,住榆树市。被告:寇朋飞,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诉被告寇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