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国与寇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国,寇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70号原告:陈文国,住榆树市。被告:寇朋飞,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诉被告寇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