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义全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5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全,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2007年8月2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被告人李义全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XX号XX幢XX的出租屋内容留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6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李义全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XX号XX幢XX的出租屋内容留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李义全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XX号XX幢XX的出租屋内容留黄某、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李义全和吸毒人员卢某、黄某查获,并从现场查获吸管、塑料瓶等吸毒工具。被告人李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义全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李义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卢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吸毒工具照片;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在其租住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义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