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春兰、张春芹等与张春军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兰,张春芹,张春军,李海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春兰,女,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春芹,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女,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胜,男,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军,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海英,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张春兰、张春芹与被告张春军、李海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春兰、张春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兰、张春芹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张春兰、张春芹负担。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丁贵文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