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国栋与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鸡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返还物品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樊国栋,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樊国栋因诉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鸡西市药监局)、鸡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鸡西市卫计委)返还物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行终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国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办理案件程序违法。樊国栋递交立案材料时,一审法院拒绝接收有效证据,致使其邮寄给鸡西市药监局和鸡西市卫计委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和邮寄收据无法作为证据提交。二、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主观臆断、篡改樊国栋的诉讼请求,错误使用有瑕疵的裁定书作为证据,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和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均不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25日作出(1991)鸡冠法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樊国栋起诉,该案为樊国栋起诉鸡西市卫生局,诉讼请求为:撤销鸡西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并返还其虎骨、虎鞭。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鸡西市药监局、鸡西市卫计委返还1985年8月22日扣押樊国栋的虎骨、虎鞭等药品,其实质仍然是基于对1985年鸡西市卫生局的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与前案相比较,其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实质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樊国栋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樊国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国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