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安与陈福安、蓟州区别山镇二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陈福安,蓟州区别山镇二里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80号原告:刘安,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陈福安,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别山镇二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二里店村。法定代表人:魏国,主任。原告刘安与被告陈福安、蓟州区别山镇二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安负担。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