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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昌斌与魏定强、吴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协 助 查 封 通 知 书(2016)闽0926执保11号柘荣县房管局:关于吴昌斌与魏定强、吴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吴昌斌所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定强、吴翠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富民花园1号楼103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柘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闽0926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协助查封通知书(2016)闽0926执保11号柘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吴昌斌与魏定强、吴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吴昌斌所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定强、吴翠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富民花园1号楼103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柘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闽0926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