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陈耀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陈耀山,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2520号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彧。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光明经济小区A区305号。法定代表人:陈耀山。被告:陈耀山,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超,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杰、代理审判员黄静雅、人民陪审员宗小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彧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远公司)签订胖猫白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在合作期内,被告物远公司向原告采购的货物总值在150,000元额度内的,以先货后款的方式结算。同日,被告陈耀山、被告郑超向原告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告物远公司结欠原告的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物远公司向原告采购了金额共计144,662.78元的冷轧盒板。但被告物远公司提货后,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价款144,662.7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62.94元及以144,662.7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惩罚性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胖猫白条合作协议、担保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货单等证据材料。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富公司)与被告物远公司签订胖猫白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一份,约定被告物远公司在白条额度150,000元内,在找钢网网站上购买货物时施行先收货后付款的行为;白条额度有限期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还款期为3日,从交易日起计算,如在还款期内归还对应使用部分的白条额度,则可以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否则,自到期还款日次日起至白条额度到期前每日需向钢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白条占用额度每日0.05%计算;如白条额度到期前被告物远公司仍未全额归还其使用的白条额度的,则自白条额度到期日次日起,被告物远公司应向钢富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按未支付已使用白条额度每日0.08%计算等。同日,被告物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山及其配偶郑超作为承诺人向钢富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言明鉴于被告物远公司与钢富公司签订的胖猫白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承诺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被告物远公司提供担保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物远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向钢富公司采购了金额共计144,662.78元的冷轧盒板。但被告物远公司提货后,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涉讼。另查,钢富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更名为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钢富公司与被告物远公司签订的胖猫白条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钢富公司依约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后,被告物远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现被告物远公司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此外,协议约定被告物远公司如未在还款日前归还其使用的白条额度的,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从到期还款日次日起至白条额度到期前(2016年5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照此计算,截止2016年5月12日被告物远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8,962.94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协议另约定如白条额度到期前被告物远公司仍未全额归还其使用的白条额度的,则自白条额度到期日次日起,被告物远公司应向钢富公司支付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的惩罚性违约金。现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将惩罚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下调至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物远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原告有权根据被告陈耀山、被告郑超出具的《担保函》要求该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物远公司结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44,662.78元;二、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962.94元,并另应偿付以144,662.7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陈耀山、被告郑超对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耀山、被告郑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932元,由被告上海物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耀山、被告郑超共同负担(三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