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329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三层。代表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兵工家属院3-1-3。法定代表人:田涛,总经理被告:田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黎静,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旭云,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晓寒,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财产线索:【户名: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雁塔路支行—账号:129904181510802】、【房屋所有权人:田涛:房屋坐落: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8号第1幢11915室;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2013-12-1-119**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旭云;房屋坐落:西安市子午大道智慧城第1幢1单元4层10410号房;合同登记号:长房发2007-2057号】。)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42万元为限,原告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涛、黎静、张旭云、杜晓寒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具体包括:被告陕西日月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雁塔路支行账号:129904181510802;被告田涛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8号第1幢11915室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00102013-12-1-119**号;被告张旭云:西安市子午大道智慧城第1幢1单元4层10410号房屋、合同登记号:长房发2007-2057号)。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数额以42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李 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