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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泽亮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泽亮,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灞桥区。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亮于2013年5月5日及2013年10月18日,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办理了卡号37×××74、62×××19的两张信用卡,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并将部分提现款项用于赌博。上述信用卡欠款后,民生银行多次向杨泽亮催收,现已逾期超过3个月该杨仍不归还且予以逃避,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截止案发,共计恶意透支本金95517.01元,利息、滞纳金184493.34元。为证实上述指控,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杨泽亮申请办理银行卡的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催款记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杨泽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杨泽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证据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泽亮于2013年5月5日、2013年10月18日,分别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卡号37×××74、62×××19的两张信用卡,在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过程中,除正常消费支付外,还将部分透支提现款用于赌博。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0月19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多次向被告人杨泽亮催收透支款项,被告人杨泽亮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且有意逃避催收。根据民生银行西安分行2015年12月31日提供的透支情况证明,被告人杨泽亮共计恶意透支本金95517.01元,其中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37220.44元、卡号为37×××74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58396.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31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供的报案材料称,杨泽亮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95517.01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即进行网上通缉。2016年8月2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上海至西安的长途汽车上将网上在逃人员杨泽亮抓获。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出具的催收情况记录、照片及电话记录等证实,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0月19日先后30余次向杨泽亮催收透支款项,且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西安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西公(经)查财字[2016]副1017号、西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西公(经侦)调证字[2015]副59号、副60号及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通知书出具的相关材料证实,杨泽亮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卡号37×××74、62×××19的两张信用卡透支后,仍有本金95517.01元未能归还。被告人杨泽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够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泽亮所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杨泽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泽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泽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建国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宝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