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月田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初35号起诉人张月田,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月田诉涞水县义安镇国土所、涞水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称,2016年春东义和庄村委会把拆迁复耕的村集体土地30来亩,租赁给李广伟,李广伟在其租用义和庄向阳街南面的耕地上私自建造构筑物。起诉人把他们在耕地上违法建筑的行为,实名举报到义安镇国土所和涞水县国土局,请他们调查、制止违建,保护国家耕地。现在几千平米的地面硬化,数千平米的建筑物已成型,侵占了国家耕地,也对起诉人的居住环境造成影响。起诉人认为涞水县国土局、义安镇国土所接到群众对违法建筑的举报不处理,对实名举报违法建筑的行为不做调查、不作答复。他们的不作为导致国家耕地受到侵害,导致起诉人居住环境受到影响。故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调查,依法判令涞水县国土局、义安镇国土所履行职责,下达李广伟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恢复地貌的法律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张月田认为他人侵占国家耕地,影响其居住环境,要求涞水县义安镇国土所、涞水县国土局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地貌的行政行为。但其提供的起诉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具有原告资格,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月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华代理审判员 都 敏人民陪审员 付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