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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施晓光与赵书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光,赵书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311号原告:施晓光,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大名县。被告赵书童,男,汉族,30岁,住大名县。原告施晓光与被告赵书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施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书童给付原告施晓光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0日,被告赵书童以其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答应一个月归还,一个月后其门市倒闭,借款的事也不再提,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说其门市赔钱了没钱还,就是原告起诉被告也没钱还,原告很生气,所以起诉到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施晓光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晓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文召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