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与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467号原告: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负责人:吴海涛被告:张万洪,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凯,该公司经理。原告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与被告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负责人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涿州市坚固水泥砖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开始向被告出售水泥砖,按照被告指示送到涿州市码头镇301培训基地,共计向被告出售水泥砖19000块,每块0.34元,合计646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砖共计19000块,每块单价0.34元,货款合计646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也未进行对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三张出库单以及送货单显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水泥砖,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万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460元。二、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