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尚志广、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广,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广,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7487.32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