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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81执139号被执行人原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13万元退赔被害人秦某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62300元(含执行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