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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素苗与程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苗,程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苗,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程强民,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李素苗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403号申请执行程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素苗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伊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