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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得国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10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杨得国,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兰州市西固区范家坪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范家坪村65号(身份证号:6201041972********)。杨得国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杨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因杨得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得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