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31号原告:李红卫,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耙儿沟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江丽,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岗,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李红卫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红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由原告李红卫负担。审判员 焦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彦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