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绍翠与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绍翠,彭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446号原告:范绍翠,女,1990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彭兴,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范绍翠与被告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范绍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绍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绍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范绍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