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6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昌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事俊,赵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764号申请执行人黄事俊,男,1951年5月31日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赵昌连,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原告黄事俊与被告赵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赵昌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事俊依据该民事调解协议,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赵昌连偿还借款67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1,637.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同年11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汇付执行款109,616元(其中包括本案执行费9,616元)、同年3月30日汇付执行款200,000元、同年4月5日汇付执行款100,000元、同年4月11日汇付执行款50,000元、同年4月19日汇付执行款20,000元,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及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51,637.8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事俊与被执行人赵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志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