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义敏与徐友容,马顺银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敏,马顺银,徐友容,王兵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19号原告:张义敏,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马顺银,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徐友容,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兵,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主张同上。原告张义敏与被告马顺银、徐友容、王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义敏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敏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义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义敏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颜 朋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秦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