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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张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张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71号原告:李兰英,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张亚平,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兰英诉被告张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兰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英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兰英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瑞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