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庆亮与高金忠、赵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亮,高金忠,赵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433号原告:高庆亮,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高金忠,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赵翠英,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亮与被告高金忠、赵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金忠、赵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亮撤回对被告告高金忠、赵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高庆亮负担。审 判 长 冯 闪审 判 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