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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庆亮与高金忠、赵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亮,高金忠,赵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433号原告:高庆亮,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高金忠,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赵翠英,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亮与被告高金忠、赵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金忠、赵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亮撤回对被告告高金忠、赵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高庆亮负担。审 判 长  冯 闪审 判 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