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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忠亮与焦珍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亮,焦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忠亮,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被执行人焦珍霞,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五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亮与被执行人焦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16217元,未执结标的额116217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