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粉条粉面批零部与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粉条粉面批零部,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24行初46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刘某粉条粉面批零部,住所地甘州区南关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租赁门店。负责人: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综合楼写字楼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机关负责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机关负责人: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第三人: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理人:燕某。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的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刘廷栋粉条粉面批零部诉与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不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刘廷栋粉条粉面批零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员王乐元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