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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梦瑶秦丹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术英,蒲云林,刘家友,向礼容,秦丹,刘梦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异6号异议人:余术英,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异议人:蒲云林,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家友,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向礼容,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丹,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梦瑶,女,201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秦丹,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友、向礼容、秦丹、刘梦瑶与被执行人余术英、蒲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术英、蒲云林于2017年4月10日对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其在重庆市万州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17年4月21日以异议申请中写明的银行账户与本院实际冻结的银行账户不一致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余术英、蒲云林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