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凤兰与李宪昌、李宪忠、李宪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凤兰,李宪昌,李宪忠,李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芦凤兰,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生,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宪昌,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住长春市净月街道。被执行人李宪忠,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净月街道。被执行人李宪伟,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长春市临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凤兰与被执行人李宪昌、李宪忠、李宪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凤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69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洋代理审判员 吴淼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