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库达来提·艾尼瓦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库达来提·艾尼瓦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15号原告:宋建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库达来提·艾尼瓦尔,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军诉被告库达来提·艾尼瓦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宋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米热 古丽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娜依人民陪审员 姜 红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力 米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