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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0元,总计:30310元。被执行人郑某某还需承担本的执行申请费35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某某的存款及收入30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