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彭洪达夏建碧与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达,夏建碧,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459号原告:彭洪达,男,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夏建碧,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华国际大厦3504-2,组织机构代码56346184-7。负责人:胡裕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梦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洪达、原告夏建碧与被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彭洪达、原告夏建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洪达、原告夏建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洪达、原告夏建碧负担。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