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58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银,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429357,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0176325,一般代理。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16楼及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6146472E。负责人:李军,总经理。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2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0934107D。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董事长。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