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国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18号移送部门:本院生态资源庭。被执行人:杨国鑫,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国鑫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20000元并提出分期缴款的计划。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