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被执行人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申请执行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淄博蓬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会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史刚、贾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商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03359.0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淄博蓬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会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史刚、贾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淄博蓬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会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史刚、贾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5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万金工贸有限公司、淄博蓬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会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史刚、贾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