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王小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王小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东四路邮政局中段。法定代表人:郇峰,行长。被申请人:王小艳,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小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诉前���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费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林鹰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吴巧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洁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