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艺萱、张艳杰与张杰、王蕾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萱,张艳杰,张杰,王蕾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365号原告:王艺萱,女,2011年4月1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张艳杰,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郑玉石,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杰,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杰,女,1931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被告:王蕾,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文山市。原告王艺萱、张艳杰与被告张杰、王蕾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艺萱的法定代理人张艳杰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郑玉石、原告张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杰、王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艺萱、张艳杰诉称:被告张杰系原告王艺萱的奶奶,被告王蕾系原告同父异母姐姐,原告王艺萱的父亲王宏声于2016年9月9日病故,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鼎基置业爱珂国际社区X栋X单元XXX室的房屋是原告王艺萱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2016年9月8日,原告王艺萱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财产详细说明,将其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原告王艺萱,其他人无权分割,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王艺萱一人继承王宏声的遗产,即继承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鼎基置业爱珂国际社区X栋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094**号,价值1001246元房屋的一半。张杰均未出庭、未答辩。王蕾未出庭但书面答辩称:被告与王艺萱系同父异母姐妹,双方父亲生前房屋即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爱珂国际小区的楼房被告无异议。王宏声2016年9月8日亲笔书写“财产详细说明”,被告有异议,该“财产详细说明”王艺萱的法定代理人张艳杰没有给被告看过,如该“财产详细说明”,确系王宏声所写,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法定继承,被告决定放弃对王宏声遗产的继承,同时,如其生前有债务,被告亦不予承担偿还责任。如人民法院就此案按法定继承处理,虽然被告放弃继承权利,但建议该份额由另一被告张杰继承。经审理查明:张杰系王宏声的母亲,张艳杰系王宏声的妻子,王艺萱系张艳杰与王宏声生育女儿,王蕾系王宏声与前妻方艳秋生育女儿。王宏声于2016年9月9日死亡,生前有与张艳杰共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鼎基置业爱珂国际小区X栋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艳杰,产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094**号),建筑面积189.63平方米房屋一座,王宏声留有遗产为,上述房屋的1/2产权。庭审中王艺萱、张艳杰提供2016年9月8日王宏声的《关于我王宏声名下财产的详细说明》一份,其中载明:“现有家中财产归二女儿王艺萱所有,任何人无权分割”,证实王宏声生前对其遗产已做了详细说明由王艺萱一人继承。现张艳杰同意王宏声的遗产由王艺萱全部继承,经本院询问张杰,张杰表示放弃对王宏声遗产的继承。以上事实,有王艺萱。张艳杰的当庭陈述、死亡注销证明、结婚证、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房屋产权证、《关于我王宏声名下财产的详细说明》、光碟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张杰、王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王宏声于2016年9月9日死亡,张杰系王宏声的母亲,张艳杰系王宏声的妻子,王艺萱、王蕾系王宏声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艺萱、张艳杰提供的《关于我王宏声名下财产的详细说明》,因其不符合遗嘱的要件,本院不予认定。张杰、王蕾、张艳杰均表示放弃对王宏声遗产的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张杰、王蕾、张艳杰放弃对王宏声遗产的继承,故王艺萱主张王宏声的遗产由其一人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宏声的遗产坐落于宁江区民主街鼎基置业爱珂国际小区X栋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艳杰,产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094**号),建筑面积189.63平方米房屋的1/2产权由王艺萱继承。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1元,由王艺萱、张艳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