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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夏冬云、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夏冬云,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梧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1684217。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冬云被告:王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告夏冬云、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