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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彭芳与董争艳、易状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芳,董争艳,易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66号申请人:彭芳。被申请人:董争艳。被申请人:易状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芳与被申请人董争艳、易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争艳、易状祥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彭芳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董争艳、易状祥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