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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廷与范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廷,范现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10号原告张海廷,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内黄县善村人,农民。被告范现府,男,成年,汉族,清丰县阳邵乡范石村人,农民。原告张海廷与被告范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张海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廷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廷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