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廷与范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廷,范现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10号原告张海廷,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内黄县善村人,农民。被告范现府,男,成年,汉族,清丰县阳邵乡范石村人,农民。原告张海廷与被告范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张海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廷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廷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