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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海瑞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瑞,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90号原告:杨海瑞,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住吉林大学。委托代理人:陶爱红,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林衡,该学校后勤集团职员。委托权限: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瑞诉被告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海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