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春明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公司注册号500235000003314。法定代表人:毛良模,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春明与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6)第22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明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放审 判 员 沈正安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佳